体育总局印发《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(试行)》
2021-12-31
行业新闻
12月29日,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正式印发《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(试行)》及其附件《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》、《航空飞行营地申请表》和《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定》。该规定自发布之日即2021年12月29日起开始施行,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《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》同时废止,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“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”、“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”等名称。体育总局要求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(模型)运动协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梳理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情况,进一步规范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监管工作。
各有关单位:为进一步规范航空飞行营地建设、申请及管理工作,统一营地发展思路,促进航空运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,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我中心制定了《航空飞行营地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“规定”)。经广泛征求意见,现正式印发。
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,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的《航空飞行营地申请办法》同时废止,已命名的航空飞行营地不得继续使用“国家级航空飞行营地”、“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”等名称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(模型)运动协会应按照本规定重新梳理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情况,进一步规范本辖区航空飞行营地监管工作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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